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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1、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2、戒毒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3、在《禁毒法》中规定,对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仍有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经由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或注射毒品行为的吸毒成瘾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关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4、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
1、强制戒毒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什么是强制戒毒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
2、法律主观:强制隔离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为行政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的社区戒毒难以有效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3、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当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强制戒毒所工作人员实行依法管理,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戒毒人员必须遵守强制戒毒所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接受教育。
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
1、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如下:针对吸毒的法律制裁措施主要是治安拘留、罚款,如果认定吸毒成瘾可以对其强制戒毒;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可以强制检测。
2、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3、法律主观:如果只是个人吸毒的话,是没有法律制裁的,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对吸毒者进行行政拘留,对吸毒成瘾者还可以强制隔离戒毒。但强制戒毒仍属于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
4、吸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再次吸毒,可以对其做出强制戒毒的措施。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