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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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代理人自认的效力

1、自认的效力: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2、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如下: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

3、当然,以默示的不作为方式自认和诉讼代理人作出自认时,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方能产生自认的效力。

4、民事自认行为就是当事人对对方所提出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予反驳的行为,也是表示认可的意思。对不利己事实自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5、法律分析: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

法律常识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1、当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诉讼的时效,因为在很多时候,尤其是民事纠纷之类案件,过了诉讼时间,想要维护好权益就比较麻烦。

2、因而,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重要的诉讼主体。法律赋予自诉人在诉讼中以广泛的诉讼权利。

3、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

4、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自认适用范围为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不适用自认。

5、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认可的证据反悔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可见,对证据的认可与自认不能等同。

自认的法律规定

(5)共同自认:《若干规定》第六条: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自认的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诉讼外自认的效力

1、民事诉讼自认的效力如下: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

2、法律分析: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自认直接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当事人本人对事实的陈述和自认。

3、诉讼中的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和约束法院、当事人的效力。诉讼外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之外所作的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