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保管法律规定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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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是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一定的保管费,也可以无偿保管。保管合同的终止原因如下:因履行而终止。

法律主观:什么是 保管合同 保管 合同 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是双务合同,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

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

1、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关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什么权

1、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物,并到期返还的权利;除另有交易习惯外,收取保管凭证的权利;经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偿保管合同的权利。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2、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4、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有根据合同的约定收取保管费用或报酬、验收保管物、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和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保管人的义务有妥善保管标的物、不使用标的物、亲自保管标的物和保管期限届满时,返还保管物。

5、有权验收保管物、有权要求存货人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对保管物品有留置权等主要权利。保管人该履行的义务包括:签发仓单、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验收货物、合理化仓储、危险通知与返还保管物等主要义务。

6、法律分析: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