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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主体之间的关系
1、法律主观:破产重整后企业会由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2、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3、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起诉的主体是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债务人以及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4、申请破产的主体:“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清算人。
5、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和原企业的关系如下:破产重整的企业继承了原企业的主体资格和法律责任,但是原企业的债务和不良资产则由法院或债权人进行清算或处理。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我国的立法分析和完善
1、我国破产立法将破产“管理人”称为“清算组”或者“破产清算组织”,不在法律术语上作出规范,势必影响法律的适用。对破产程序中专司破产财产清算事务的机构,应当有一个统一的名称,英美法系的“破产管理人”名称可予借鉴。
2、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3、法律分析: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大体相同,都是接管破产财产,对其进行清算,处理。
4、法律主观:破产管理人不属于诉讼主体,所以是没有诉讼地位的。诉讼主体依然是破产人,但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所有责任都由破产人承担。
5、依据新法,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是法院指定,并赋予债权人会议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的权利。对于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时间,我国是在破产程序开始的同时指定管理人。
清算组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法律分析:清算组属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后,由法院指定成立的,接收、管理、清理、估价和处理破产人财产的专门组织。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意味着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环,重要性在于不仅保护了股东的权益、而且保护广大债权人的权益。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
公司清算是一种有组织地清理或者了结公司债权、债务和营业活动的法定程序,必须在清算组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的主持下进行,应以公司组成清算组或者法院指定清算人作为确定“清算法人”的标志。
清算组的地位法院领导清算组(1)成员由法院指定;(2)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3)清算组的决定违法或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有权撤销。清算组并非附属机构,还应独立执行职务。
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有什么影响
1、其影响在于,法定代表人将列入黑名单,在以后的经营中受限,而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可能是股东以外的人。吊销后需要你去办理注销手续,只要正常注销办理完毕,股东就没关系了。
2、法律主观:公司被吊销,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被吊销后对股东的影响是什么 对股东无影响。第一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第二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