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咨询律师:18901156007

贵州法律法规(贵州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真题)

本文目录一览:

贵州省产假新规7个月

法律客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

女员工在初次生产时享有不少于90天的带薪假,全额工资包括补助、奖金、福利待遇和出勤工资等。

贵州省丧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

1、法律主观:贵州婚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上增加10天,法定婚假是3天,所以一共是10天。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如果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应另给予路程假。

2、1至3天 2021年丧假天数为1-3天。如果职工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企业应该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职工路程假。

3、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4、丧假期间员工工资依然按照规定支付,但路费不报销。2021年丧假国家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5、依据最新规定,2021年婚丧假国家规定一般有三天,本单位行政领导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批准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其实一般的情况下,比较人性化的单位都会多给予几天假期。

6、年的丧假规定如下:如果用人单位的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的,那么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贵州省高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1、第五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参照国家工期定额约定。发包人要求工期提前的,应当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向承包人支付工期提前增加的费用。

2、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推行现场管理责任制。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对分包工程实施现场管理。

4、高层建筑施工进度计划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管理的重要手段。施工进度计划是工程项目施工的时间规划规定了工程施工的起迄时间、施工顺序和施工速度,是控制工期的有效工具。

5、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做好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和控制的措施1施工前预控(1)工程招标阶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产假法律法规怎么规定的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规定贵州产假多少天2022规定贵州产假158天。我国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贵州省法规除享受我国法规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产假。

法律主观: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贵州农村建房政策2022的新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以上就是2022年贵州省铜仁市农村自建房面积的标准。

应当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更换成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满足用户正常用水,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物业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供水用水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供水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