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 2、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 3、显名股东转让股权
- 4、公司法中隐名股东显名规定
- 5、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承担责任
1、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内部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的,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力,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法律主观: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可以通过实际出资以及代持股协议来确认。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当因为分红问题与名义股东发生分歧时,法院会支持隐名股东。隐名股东想显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
3、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法律主观:隐名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一般的显名股东的责任是一样的。
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1、法律主观:隐名股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法律会支持实际股东。显名股东会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备案。
2、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是指在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3、法律主观:按照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法律主观: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是: 隐名股东享有分红权、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等权利; 显名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依照代持股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
1、综上,名义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实际出资人,需要遵循相关法规和程序,具体需分析具体情况,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获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因此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律师。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3、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足额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隐名、显名股东转让股权引起的诉讼案件。
4、实际出资人 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中隐名股东显名规定
1、法律主观: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显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2、法律主观: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名义股东应当提前三十题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3、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
1、正面回答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存在代持股权的事实或者合意;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益;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隐名股东的隐名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2、法律主观:隐名股东显名化需要按照公司对外转让的程序进行,名义股东应当提前三十题书面通知其他的股东,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这并不是强制性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此可以作出另外的规定。
3、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隐名股东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4、法律主观:按照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 公司变更 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 公司章程 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法律主观: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若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显名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6、认可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明示,即通过股东会决议等形式作出;二是默示,即明知对公司出资的不是显名出资人而是隐名出资人,在隐名出资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时不反对。(三)隐名出资人行使了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