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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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3、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只是诉讼当事人之一,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对法律的适用,即不能最终依法确认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4、法律主观:关于行政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行政越权的法律规定

1、行政法中的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超出了法定权限或违反了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将被视为无效。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2、法律分析:越权执法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第二种是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做出拘留5天的决定,这就是种类越权。幅度越权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该派出所本身,复议机关是区公安局和区政府。

4、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不能超越议会授予的权限,也就是说,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活动,如果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宣告政府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滥用职权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吗?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以及行政机关对于法定义务不履行的情况等。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在特定条件下,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权利标准 人身权和财产权。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4、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有: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1、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起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涉及停止或变更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或者其他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执行。

2、法律主观:行政诉讼法在狭义上,被称形式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法,特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专门、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诉讼法典,通常被称为“民告官”。

3、对此,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行政诉讼管辖权的规定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新《行政诉讼法》有哪些看点

1、◆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看点1:土地征收争议纳入受案范围 内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原来的8点扩大至12点。

3、与原规定相比,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范围更加广泛。

4、明确法院必须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最新的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律立案,有利于解决行政立案难问题。《新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5、新行政诉讼法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