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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最新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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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之间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什么

1、法律主观: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也称做标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莹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

2、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的客体一般是价值较大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租赁物,这是由租赁合同的性质所决定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4、出租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当告知出卖人其购买租赁物的目的是租给承租人。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融资租赁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租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5、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投资打造租赁物属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

6、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具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资租赁交易中,还有其他非基本主体。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第十四条 为控制和降低风险,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认真调查,充分考虑和评估承租人持续支付租金的能力,采取多种方式降低违约风险,并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检查及后期管理。

2、法律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须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3、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明确市场定位,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

1、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

2、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将物品的出租给承租者,并按时收取租金的方式。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所有权还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融资租赁的物品一般为使用寿命较长的机械设备。

3、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4、融资租赁承租人可以是个人。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依法订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承租人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 无效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需要处理租赁物的归属及因合同无效产生损失赔偿问题。一是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法律分析: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就该情形下租赁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