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预收综合费有法律依据吗(典当行预收综合费有法律依据吗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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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的所谓月费率和月利率应该收多少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如按典当期限6个月,月综合费率42‰,贷款利率上浮50%,全额预扣综合费用计算。结果是月息费率接近58‰。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为475‰;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上限为42‰。

典当行的最高利率是月息5%,超过规定的年利率标准,其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年利率24%,即月利率2%;年利率36%,即月利率3%。如果贷款月利率在2%到3%之间,还款人已经还款,当还款人要求贷款人归还超过月利率2%部分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铺面、住房、办公楼等不动产抵押费限额是每月7%;股权、债卷等财产权质押贷款费限额是每月4%。当铺当金预期年化利率,按中央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业组织6个月期法律规定借款预期年化利率及当铺限期换算后实行。

利息按照典当行收费标准不同,一般为5天之内收典当价格的1%,15天2%,一个月4%,三个月后如果不续当,这件东西就算是绝当品,可以进行买卖1。

典当行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认真的阅读合同你会发现典当行与你签合同的利息是0.3%而不是的3%,如果是3%典当行就不受法律保护了。从利息上看你当的应该是房产,我们叫大业务。

及贷收取综合费用合法吗?

贷款收服务费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具体如下:贷款是不需要收服务费的,如果遇到了对方要求收取服务费的情况,应该要加以区分;如果是直接向银行贷款,不会有服务费,但从法律角度讲,贷款中介费只要不超标是合法的。

法律主观:贷款收服务费只要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违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借钱是有可能会有服务费的,因为借款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所以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按照监管规定,贷款服务费是包括在贷款综合实际利率之中的,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红线。

典当收费多少合理?

1、利息按照典当行收费标准不同,一般为5天之内收典当价格的1%,15天2%,一个月4%,三个月后如果不续当,这件东西就算是绝当品,可以进行买卖1。

2、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行业管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动产质押月利费率不得超过42%,不动产抵押月利费率不得超过27%,股权、有价票据等月利费率不得超过24%。

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因为综合费是预扣的。

4、典当贵重物品时,典当行通常会对其进行评估,评估费用一般在3-5%左右。此外,赎回价格也会因物品的品质、年代、稀有性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除了这些,典当物品可能涉及到保管费用、保险费用等其他费用。

5、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收费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按贷款基准预期年化利率收取的利息;此外便是月综合管理费,最高不超过2%。

6、合理的。典当行亦称当铺,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非正规边缘性金融机构,是以货币借贷为主和商品销售为辅的市场中介组织。

合同案例:典当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典当合同一般应是书面的,其内容包括典当物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原值、新旧程度、典当金额、典当息费、典当期限,以及典押人与典当行各自应负的责任等 。

依法设立的典当企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签订的以房地产、财产权利、动产为其向债务人出借款项设定质押、抵押担保的典当合同,应当认定为借贷合同性质。

法律分析:要使典当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当票的法律效力是指当票作为典当合同,在典当过程中对典当双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如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典当合同是借款人与典当行之间达成的协议,借款人将财物抵押给典当行作为抵押物,以获得贷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财物的种类、数量、估价、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费用等重要条款。借款人将财物抵押给典当行作为抵押物。

最高院关于典当的规定

第六条典当行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房产共有人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典当公司变相收费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关于典当行综合费跟利息的问题

1、典当行融资的成本包括利息和综合费用。利息,则按照银行贷款的同期利率收取。典当行一般约定综合费在典当时支付,而利率则在赎当时支付。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3、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4、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那利息是按照同期人民银行一年贷款利率÷12得出数据再和这3个数字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