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 2、保全置换流程
- 3、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法律依据
- 4、变更保全措施
- 5、变更保全财产的法律规定
- 6、法院有权置换被保全的财产吗
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确认 的依据是《 民事诉讼法 》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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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法律主观: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股权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东出资后应当发放出资证明书,记载在股东名册上,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置换流程
1、法律主观:法律中关于保全置换的相关规定有:财产保全后可以进行财产置换,但是提出置换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保全人,并且需要其提供等值的担保财产,该财产还需要利于执行。
2、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怎么走(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3、财产保全流程是: 申请: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4、法院财产保全的流程如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5、财产保全怎么做具体流程申请法院: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看,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局限在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处境就近选择法院。
6、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变更保全标的物的法律依据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2、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法律主观: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
5、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6、《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变更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法律分析: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财产保全。
3、可以操作保全变更的时间节点为保单生效后。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是三十日,因为法律规定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变更保全财产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民事诉讼中进行财产保全的担保物是可以更换的,但是进行更换是需要向保全法院提交申请并且获得同意的。
简而言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等值担保物来变更保全财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法律主观: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 财产保全 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法院有权置换被保全的财产吗
1、法律分析: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股权进行保全后,被告向法院申请以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置换,如申请人不同意的,法院应当在充分查明案涉置换房产现状的基础上确认其实际价值及变现难易程度,决定是否允许。
2、保全物置换不以被保全人的专门申请为必要。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法律主观:法律中关于保全置换的相关规定有:财产保全后可以进行财产置换,但是提出置换申请的主体必须是被保全人,并且需要其提供等值的担保财产,该财产还需要利于执行。
4、能否“ 置换 ”,法院需综合考虑作出决定。
5、呵呵呵。可以。只要此房产是被申请人的且没有抵押、贷款等受限制的房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呵呵呵,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