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用房法律规定(社区服务用房的房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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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用房产权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用房没有独立产权,属于公共场所,其产权归属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在提供小区物业服务期间,拥有无偿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权限,物业公司一旦撤离小区,应无条件退出所使用房屋。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3、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5、社区用房的建筑面积是规划在公摊面积之中的,所以应该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小区内增加公共用房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没有权利建,属违建及侵犯小区业主权益。小区大部分业主同意建房,建小房是不违法,建大房、楼房是违法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服务用房标准

1、法律分析:以2000户为一个标准社区,应配建一处社区综合办公服务用房,设置在小区内中心或交通便利区域,面积按照每户不低于0.5平方米核算。

2、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预留。项建设规模达到1万至5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的比例预留。

3、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4、国家规定,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小区社区配套用房的规定

1、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

2、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8‰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预留。

3、其中,用于服务、活动功能的用房面积应不少于80%。所有新建住宅项目社区配套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建筑面积不少于每百户30平方米且每处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

4、社区用房规划管理规定,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5、法律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6、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社区用房规划管理规定

社区用房规划管理规定,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是为广大社区居民和业主提供服务和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的产权属镇街,使用权属社区居委会。

项目建设规模达到1至1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8‰的比例预留。项目建设规模到1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5‰的比例预留。

社区配套用房原则上按照每百户居民3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配置,根据社区规模大小,每个社区的配套用房总面积一般控制在300—7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