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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官方】(三)
第九十一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
第一条 【立法依据】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制定本细则。
细则昨起公开征求意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近一个月。
预告登记对抗法院查封
对当事人以逃债为目的的虚假合同的预告登记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登记机关宣告登记无效 预告登记权是一种行政权,反之宣告登记无效也应当是一种行政权。
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到法院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先查看自己是否有预告登记证明,如果有可以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将不会处置这套房子。如果没有就需要提供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然后再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附带所有材料。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拟购买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法院预查封后,房屋出卖人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以申请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律师提示,该裁判规则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
实际出资人如何通过诉讼确认股东资格?
1、(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3、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若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则依法享有公司股权。
4、故职工股东无权请求确认其具有公司的股东资格,或者向公司请求收回其出资。对于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可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可根据案情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具体如下:当事人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应结合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情况、出资证明书、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等因素,充分考虑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