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所称的丧失劳动能力的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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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的最新认定标准

1、无劳动能力的界定范围是: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级的视力残疾人。

2、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是:肝、胆、胰腺、食道等恶性程度高的肿瘤,经确诊即可定为无劳动能力。肺癌除原位癌外。消化道、乳腺、泌尿、妇科、五官科等系统的恶性肿瘤分期为二期以上的。

3、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4、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失去劳动能力的标准

1、法律分析:(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具体有: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4、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二)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法律分析:(一)完全丧失劳动力 一般一级到四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力 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内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什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本标准中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部分缺失、损害或畸形,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轻度障碍。 (一)各种神经系统疾病经治疗后单肢瘫肌力3级以上(含3级)。

法律分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如下: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有哪些情形?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华律网 (1)单肢瘫,肌力3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