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法律后果(情势变更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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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1、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着如下区别: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2、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3、法律分析: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4、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

5、法律分析: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以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为其适例。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效果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解除合同。

6、法律分析: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适用后果是什么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2、第二 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这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从而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的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四个要件如下: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情势”是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5、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这里应严格把握对“情势”、“变更”等概念的理解,上文已对上述概念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哪里

1、法律分析: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主要表现在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对情势变更的发生有过错的,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适用这一原则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变更合同。即变更合同内容,消除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合同在公平基础上得到履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增减履行标的的数量。

5、但有一点比较明确的是:两者在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程度方面存在差异。从此种意义上说,情势变更原则比不可抗力制度更有利于促进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更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情势变更的适用效力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效力,是指适用该原则时出现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二次效力:第一次的效力是维持原合同关系,只变更某些内容,以排除情势变更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法律分析: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属于情势变更。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主观: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免责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践,变更合同时,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当事人变更方或者责任方的赔偿责任:(1)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变更合同的。(2)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变更合同时可以免责的。

情势变更合同如何处理 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法律分析:国家政策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_“房闹”纠纷与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限过后才出现情势变更,则情势变更与合同履行没有关系,亦不能据此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须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

只有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关系消灭之前,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以下几项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确实发生变化。(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

合同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1、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原则,通常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2、法律主观:是。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 解除合同 。

3、法律主观: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4、法律分析: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5、根据该规定,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