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法律小常识(m民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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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民诉法

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B 解析:批准直辖市的建置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A 解析:依民诉法第24条、《民诉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语言理解与表达 语言理解与表达是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中的常考题型,也是必考题,题量占全国和地方公务员考试试卷总题量的百分之三十左右。语言理解与表达主要分为逻辑填空、阅读理解、语句表达、特色题型及新题型。

民诉法基本理念

1、反诉: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民诉基本原则与制度 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相同或相对应。

2、民诉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查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

3、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九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F. 检查监督原则。仅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G. 支持起诉原则。主体只能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不能成为支持起诉的主体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A. 合议制度。

5、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6、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的“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的平等性。

民诉法的解释

1、民诉法司法解释为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芹缓腊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3、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民诉法小额诉讼的规定

1、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为: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小额诉讼适用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权属关系、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当事人提起反诉的,不适用小额诉讼。

2、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以下条件:案件金额在5万元以下。案件性质属于民事纠纷范畴。当事人自愿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案件不属于特别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4、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5、法律主观: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为小额诉讼。

民事诉讼基本常识

1、处分原则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和影响着诉讼的进行。

2、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法官具有严格的约束力,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案件进行裁判。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3、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A.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对外国实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C.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D. 辩论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实体和程序均可 E. 处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