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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对违反本法第十二条有关缴纳排污费、倾倒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 禁止兴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及海岸转嫁污染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污染措施,防止转嫁污染。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原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环境侵权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指人们不可抗拒的客观情况,即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情况。 受害人自身的过错; 第三者的行为。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足以表明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即该损害与排污者无因果关系,则免除排污者的责任,但被告应对受害人的过错举证。
环境污染侵权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免责,但需要满足不可抗力免责的相关条件。即环境污染是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并且加害人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才可以免责。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例外。即带来环境污染的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因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存在着如下区别: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区别: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不可抗力一般表现为灾难性事件,如台风、地震等。而情势变更则表现为合同基础动摇,即当事人缔约之际期待和重视的事实消除或并未出现,如价格暴涨暴跌等。
法律分析: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适用范围不同:不可抗力为法定免责事由,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情势变更仅在具有合同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适用免除合同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只要是因发生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他人损失的,均可基于法律规定免于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免责事由有哪些
1、法律主观:环境污染侵权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侵权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2、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规定,战争行为是海洋污染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
3、法律分析:免责事由有三项: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和第三者的行为。只要其中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致害人就可以免予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4、法律分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其他免责条件。
5、环境污染侵权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所谓免责事由,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但是由于存在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