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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律条例(青海法宣在线官网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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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什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1、对旅游不满意有拒绝签约权 其次,要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并有权知悉合同中所涉及的所有情况,包括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的档次、范围、参观旅游的线路、景点、日程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团款所包含的服务内容要心中有数。

2、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什么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法权益。对旅游产品的知悉权:指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享有了解真实情况的权利。安全旅行的权利: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要得到保障。

3、法律主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规定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5、法律主观: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权利如下:人格保护权、弱势旅游者获得便利权、人身财产请求保护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和缔结合同的权利、人身财产赔偿请求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

法律在线咨询刑事诉讼案件

1、能咨询刑事案件吗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下是对其进行的分析:不可以,12348是法律咨询热线,不会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

2、法律客观: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3、法律主观:刑事案件咨询律师可以到律师事务所亲自咨询,被羁押的可以委托近亲属请律师然后进行咨询。委托律师的方式是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办案费用,填写授权委托书。

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修订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款和没收财物的管理,督促执法机关正确行使罚没处罚权,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骗取的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以及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 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执行罚没财物的管理。

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法律援助请求予以拒绝的,依据《青海省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听证活动,扩大立法民主,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

代表接到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通知后,应做好出席会议的准备,按时报到。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过常务委员会一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的具体审议程序,按照《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