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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法律法规知识(草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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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九条

1、国家草原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草原享有的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之外,草原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安全法律知识辅导:草原防火条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草原火灾发生规律,规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火险天气时,可以划定划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根据《草原防火条例》,我国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是草原防火的前提和关键,草原防火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发展现代畜牧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没有所谓的草原赔偿法,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草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以下简称草原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承包经营草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基本草原保护条例

1、在河北坝上草原开车破坏草原犯法。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在河北坝上草原开车破坏草原犯法。

2、未经批准,在草原上挖沙、取土、垫地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规定,每亩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挖鱼塘、挖沟渠、挖草炭、剥草皮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元以上5万元以下。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显示,开垦草原种地150亩罚款标准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开垦草原的意思是开疆辟土,在草原上开荒种地,荒地变良田。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防止草原生态退化,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本草原的规划、划定、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基本草原保护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重点建设、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6、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每个羊单位3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