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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司法释义

按照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按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下: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涉嫌渎职犯罪,其主体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规定渎职罪是为了保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

检察院查的主体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查渎职罪。1.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进行界定。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即为渎职罪主体。

郭斌的个人简历

郭斌出生于1970年,是山东威海人。他早年在威海创业,从事房地产行业,并逐渐积累了财富。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不仅在房地产行业取得了成功,还涉足了其他领域,如文化、体育等。在乒乓球运动员王楠的职业生涯中,郭斌一直是她的坚定支持者和伴侣。

王楠老公郭斌是山东威海房地产大佬,出生于1970年,现年52岁,比王楠大了8岁,高中没毕业就出来社会闯荡,白手起家。郭斌2001年通过好友刘国梁认识了奥运冠军王楠,经过3年多的相处,他俩于2005年领证结婚。2008年9月27日,郭斌与王楠在山东烟台举行了盛大的海上婚礼。

郭斌:男,1976年出生,毕业于澳洲新南威尔士大学,硕士学历,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曾任职北京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等。

郭斌,男,汉族,1960年3月生,山西太谷人,民盟成员,1982年2月参加工作,河北化工学院化学工程系基本有机化工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天津大学工程热物理专业工学博士学位,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河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河北省十大发明家。

郭斌的个人资料如下:郭斌,工学博士,西北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009年3月在日本庆应大学获得博士学位。之后赴法国国立电信学院开展两年博士后研究。2010年12月以“海外人才引进”的方式,特评为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现工作于陕西省嵌入式系统技术重点实验室。

郭斌,1970年出生,山东威海人,是威海房地产大亨。郭斌自幼习武,身手在威海当地数一数二。但同时,郭斌的父亲对他要求非常严格,中学时期,郭斌的成绩在全市都能数得着。可以说,他是少年得志的。20岁前步入社会,风口浪尖上,他学着生存,见了很多世面,也挣到了钱,事业有成。

市检察院管辖刑事案件

1、市检察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依据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规定,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等。

2、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4、刑事案件在区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区别:对应法院层级不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管辖案件不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市检察院管辖,一般案件由区检察院管辖。

5、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