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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主观: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表现为:权利人可以合法使用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法律主观:办理土地证的流程是: 持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和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到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 国土资源所派员实地勘测,四邻指界; 完善各种资料后报国土资源局进行登记发证。
士地法律常识
综上所述,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必须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存在集体土地所有权推定制度。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根据法律的规定,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一)生产 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1)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 (3)权属审核; (4)注册登记; (5)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分为哪几类?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
土地代理人《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正式使用此术语。现在,多数国家的民法典都规定了物权制度,物权法已成为各国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确权依据,是指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事实根据。(一)法律依据 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概念有广义代理与狭义代理之分。广义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与土地资源相关的法律
1、行政区划的,对地理分块块进行政府治理的,《宪法》《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有此内容。更为具体适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区域管理条例》,后者是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由国务院制定。
2、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土地整理工作要求包括:(1)土地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2)土地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3)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4)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5)切实加强土地整理质量管理。
3、权能的分离性。土地所有权包括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一种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
4、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国土法律法规有哪些
土地使用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土地承包法及物权法和民法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一)国土空间的总体布局、结构和发展方向;(二)土地利用的总量、结构和布局,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资源类用地和生态保护用地等;(三)土地利用的优先顺序和保护措施;(四)土地利用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等。
土地管理与法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3、预审机关需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或说明材料。综上所述,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的一切土地。
占用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80平方米;确需占用耕地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每户不超过240平方米。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