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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规定
1、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2、法律分析: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的费用,可由权威鉴定机构核算具体金额,或者由法院认可的权威部门申请技术鉴定,计算事故造成的车辆折旧损失,再向事故发生地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任方赔偿其折旧费用。
3、即使重大部件如车架、侧柱、发动机等修理,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况且这种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
车辆贬损费的法律依据
1、法律主观:车损险赔偿标准依据如下: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九条规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事故车辆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具体如下:法院一般会按照交警队出具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判决。
3、法律分析: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车主的实际损失作出车辆减值损失赔偿裁判是有法律依据的;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损费能不能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折旧费法院不支持,相关规定如下:交通事故一般是没有折旧费赔偿的,车辆赔偿中有一项是车辆伤损贬值赔偿,但这项赔偿不在保险范围内。
交通事故折损费不应该赔,相关规定如下:国家现在不支持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折旧费;事故期间车辆的维修费用和合理的代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折旧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一般不支持。
法院会支持,但目前汽车贬损的鉴定还很不规范,汽车贬损费缺乏明确的鉴定标准和操作规范。跟车辆折旧费不是一个概念,折旧是车辆投资回收的财务表现形式,它是每年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更新车辆,以维持运输再生产。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法律依据
1、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法律依据是《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2、法律客观:依据《民法通则》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相关规定:车辆贬值损失应该由肇事者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赔偿应该由肇事者赔偿,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